本公司于2003年6月2日接第一大股东通知:威远集团出资人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已于2003年5月31日与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集团″)、石家庄新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投资″)就整体转让威远集团股权事宜达成协议,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本次整体转让的股权中包括威远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52125713股,协议约定:
    1、股权转让协议:市国资办将其持有的威远集团国家股权一次性分别转让给新奥集团和新奥投资,其中将合法拥有的威远集团80%股权转让给新奥集团,将合法拥有的威远集团20%股权转让新奥投资。
    2、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新奥集团、新奥投资与市国资办三方共同签署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在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前将威远集团整体委托新奥集团进行经营管理。托管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股权转让完成之日止。如在十二个月内虽经各方努力《股权转让协议》所述之股权转让行为仍未生效,协议各方需重新协商股权转让事宜或合作的其他形式。
    托管期间,市国资办将其在威远集团中的全部权益以及全部资产中除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和/或权力全部交由新奥集团行使,由新奥集团自行决定威远集团的人员安排并对威远集团的生产经营决策、运营、调度以及业务等问题行使全面决定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新奥集团将通过威远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170.06万股,占总股本的35.27%,新奥投资通过威远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042.51万股,占总股本的8.82 %。
    因本次收购涉及国家股,须得到国家财政部批准;中国证监会在异议期内未对本收购报告书提出异议,本次收购方可进行;本次收购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尚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股份转让具体情况,详见公开披露的《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将于2003年6月5日刊登。
    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