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奥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威远生化”股票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4]11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豁免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奥投资有限公司因收购河北威远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而控制5212.57万股本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44.09%)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特此公告。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