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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项目:公司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暨召开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5-04-29 打印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在福州建福大厦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4月18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7名,盖小健因出差委托林顺贵董事,独立董事于宁杰因出差委托独立董事颜永明出席。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黄建民董事长主持。经审议,均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会议议案。本次会议决议公告如下:

    一、审议通过《2005年一季度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

    对比2004年半年度净利润4695.90万元,预测2005年半年度净利润将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在50%以上。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5年度技改计划》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4年度年薪制的考核报告》

    同意提取公司高管人员2004年度奖励金139.66万元(含税),其中:即期奖励为69.83万元,期权奖励为69.83万元。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5号),拟对公司章程作进一步行修改和补充(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

    本次修订与公司董事会四届六次会议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公告于3月29日)合并修订内容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关于福建省永定兴鑫水泥有限公司整体租赁情况的报告

    公司拥有40%权益的福建省永定兴鑫水泥有限公司(永定兴鑫公司)于2005年4月16日与该公司股东龙岩市新罗区岩山福利水泥厂及王苗、林阿珍、王薇、王兴四个自然人股东(五个股东共持股45%,承租方)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书》(尚待公证),承租方以39400万元租赁费竞标获得兴鑫公司八年(自2005年4月16日至2013年4月15日)期限的整体资产经营权。租赁期内承租方以其共同注册成立的福建省永定闽福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

    永定兴鑫公司投产于2004年12月,因当年列支开办费,2004年度本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分亏5,057,820.47元。截止200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344,094,321.55 元,其中:负债总额262,450,432.37 元、股东权益81,643,889.18 元。

    此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预计2005年公司购买永定兴鑫公司商品熟料2000万元(公告刊登于3月29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永定兴鑫公司资产整体租赁后,熟料提供方变为福建省永定闽福建材有限公司。截至2004年3月31日,公司以市场价购买永定兴鑫公司熟料681.95万元,占公司熟料采购总额的77%。

    十、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决定于2005年6月28日召开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5年6月28日上午8点30分

    (二)会议召集人: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方式:现场表决

    (四)会议期限:半天

    (五)会议地点:福州市杨桥路118号宏杨新城建福大厦本公司十八层会议室

    (六)会议议程:

    1、审议公司董事会2004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监事会2004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及200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公司2005年度信贷计划及资产抵押计划的议案

    6、审议续聘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审议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审议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审议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上议案第1~6项有关公告,见2005年3月29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第7项(修改公司章程)为上述日期刊登的公司章程修改草案和本日刊登的修订内容的合并议案;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待监事会拟订修订方案并通过后,另行公告。

    (七)出席会议人员:

    1、截止2005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2、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权利(委托书见附件一);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八)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外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预先登记;

    (3)委托代理人出席者需持有委托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地点: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宏杨新城建福大厦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591-87617751

    传 真:0591-87527300

    联 系 人;林国金、朱浙闽

    邮 编:350001

    3、登记时间:2005年6月24-27日

    上午:9:00?11:300; 下午:2:30?5:00

    (九)其他事项:本次会议期间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27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并全权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05年 月 日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 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2005年3月25日公司董事会四届六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议案》(公告于3月29日,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5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进一步行修改和补充。本次修订与公司董事会四届六次会议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将合并修订内容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具体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40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修改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原章程第4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49条,原章程49条及后各条相应顺延:

    增加第49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三、原公司章程第51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改为(第52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召集人;

    ……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还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

    四、原公司章程第51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53条、54条,原章程第52条及后各条相应顺延:

    增加第53条: 具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增加第54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五、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于监事会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未在十五日内反馈意见且亦未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监事会可以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且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

    (四)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并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监事会或者提议股东在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由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监事会主席或提议股东主持。

    董事会或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执业律师,按照本章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应当自负费用聘请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修改为第61条:提议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以下合称“提议人”)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增加(四)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文件后十五日内未反馈意见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人,且在收到前述书面文件后三十日内未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人可以决定在董事会收到前述书面文件后的三个月内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人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三)款的规定,召开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五)提议人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并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人在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由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人主持。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人应当聘请执业律师,按照本章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公司承担。但提议人为提议股东时,其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且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应当自负费用聘请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六、原公司章程第61条增加一款作为第8款: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七、原章程第71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提名及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同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董事、股东担任的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五)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分别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在选举两个以上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出席位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

    修改为(第74条):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的提名及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公司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同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即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拥有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但不得超过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也可集中投于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执行以下原则:

    1、董事会成员的投票选举

    实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该表决权只能投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得票多者当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亦同。

    每位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投票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拟选出的董事人数,所分配表决权的总和不能超过该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 该股东(股东代理人)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但所分配的表决权的总和少于该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时,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董事的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所获得的最低表决权必须超过本次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拟选出的董事人数,应就该缺额对所有不够表决权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对得票相同的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会的两位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2、对监事会成员的投票选举,同董事会成员。

    八、原公司章程第98条为:公司设独立董事。

    ……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

    修改为(第101条):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同时删除第三款(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原第四款、第五款前移为第三款、第四款。

    九、原章程第102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修改为(第105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十、原章程第104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公司章程的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改为(第107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十一、原章程第105条为:独立董事享有下列职权:

    (一)享有公司其他董事享有的职权;

    ……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权利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权利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修改为(第108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有关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有关权利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十二、原章程第106条后,增加2条,作为修改后章程的第110条、111条,具体为:

    增加第110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增加第111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原章程第107条及后各条相应顺延。

    十三、原章程第131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修改为(第136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 公司章程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四、原章程第128条为:公司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

    (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根据证监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要求,将章程中引用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予以删减,该条对应原章程第128条予以删除,后面各条顺序相应调整。

    十五、原章程第213条增加一款:

    公司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章程附件与章程具有同等效力。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或修订,报股东大会批准;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或修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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