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鞍山证券公司等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公司已于2003年2月28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2002)沪二中民之(商)初字第205号〗,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对鞍山证券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限以企业被撤消后的法定清算程序确定),并以清算后的财产向本公司(原告)和上海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在鞍山证券公司上海陕西北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泰和水泥”资金帐户(帐号为02104487)偿付人民币3400万元及该款自2001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二、对本公司"要求鞍山证券公司支付本公司为追索上述款项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87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1,381元,合计人民币372,252元,由本公司负担3,705元、被告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以清算财产负担368,547元。
    上述判决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时,该判决生效。
    本判决生效后,本公司将依法向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追索上述款项,尽可能将本案既已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鉴于鞍山证券公司已被撤消并进入清算,本公司对上述款项的追索结果尚难判定,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分别于2001年12月11日、12月29日、2002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公告、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及本公司2001年度报告、2002年半年度报告、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