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我司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我司下发了榕国税处字〖2002〗32号《关于对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追缴税款的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该处理决定指出:我司2000年至2002年9月代收运输装卸费共计17,253,653.83)元(含税),未并入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金;我司2001年12月以库存水泥对外赞助,金额19,36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未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
    福州市国税局就上述事项对我司作出补税决定,限我司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补缴增殖税2,510,232.35元,其中:代收运输装卸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补缴增殖税2,506,941.15元,对外赞助水泥作为视同销售补缴增殖税3,291.20元,并办理好上述税款的入库手续。我司已于11月4日办理了以上税款的入库手续。
    以上补缴税款事项直接影响公司近三年的利润,其中:2000年度影响数为802,168.60元,2001年度影响数为1,079,491.25元,2002年度影响数为628,572.50元。
    我司将对原水泥销售结算方式进行调整,同时加强经营管理,严格进行各项业务的核算。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