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鞍山证券公司等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并于2002年5月24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及缴纳诉 讼费用通知。本公司已按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诉讼方当事人
    原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一:鞍山证券上海陕西北路证券营业部(系被告二的非法人营业机构);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777号
    邮编:200040
    被告二:鞍山证券公司
    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2号
    邮编:114001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原告)与上海泰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 于2001年3月19 日在鞍山证券上海陕西北路证券营业部(被告一)开设共管资金帐 户-泰和水泥,作为本公司委托泰和公司理财帐户。被告一向本公司及泰和公司出具 了《承诺书》,承诺凡共管资金帐户的撤消指定、资金提取、 股票转托管等必须由 本公司授权代表和泰和公司授权代表同时到场盖章、签字才能有效,否则,由此引起 的一切损害由被告一承担。但被告一在未取得本公司授权代表签字同意的情况下, 擅自同意泰和公司从泰和水泥共管帐户划走资金共计人民币3400万元。本公司授 权代表发现后与被告一交涉,被告一又向本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在2001年7月2 日前将擅自同意泰和公司划走的人民币3400万元金额划回泰和水泥共管帐户, 否 则负责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以上有关信息披露于2001年12月11日《上海证券报》 、其他有关信息刊登于12月29日《上海证券报》)。
    在本公司再三交涉和敦促被告一履行上述承诺未果的情况下, 为维护本公司的 合法权益,本公司决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一向本 公司偿付人民币35812200元(含起诉之日前的利息), 并将该款项划入本公司与泰 和公司共管资金帐户-泰和水泥; 判令被告—支付本公司为追索上述款项而支出的 费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除外)人民币36万元;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返还上述资 金本息和支付费用的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由该两被告承担。
    如果公司本次诉讼取得预期效果,且被挪用的资金能全额划回上述共管帐户,则 本公司2001年的委托理财资金可以全额收回。
    三、其他诉讼事项
    本公司与厦门世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 本公 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本公司水泥欠款人民币1731. 1214万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将于本月20日开 庭审理。
    除以上诉讼事项外,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有关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出具的民事起诉状(二份);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