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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项目:公司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6-05-19 打印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 本次会议无现场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18日上午在福州市建福大厦十八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61,641,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5%。其中:流通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11,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建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提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批准了《公司董事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61,641,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批准了《公司监事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61,641,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批准了《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及母公司200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61,641,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批准了《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5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802684.27元,合并后净利润2317718.62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280268.43元,提取10%法定公益金280268.43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分配利润34692236.19元、合并后可分配利润30482067.05元。

    可分配利润作如下安排: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280268.43元后,余额34411967.76元(合并后余额30201798.62元)全部转入未分配利润。同时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61,641,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

    同意161,641,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续聘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5万元。

    同意161,641,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06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续)保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与公司关系重大的参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意公司按目前累计担保总额(合同额)19500万元为限,继续为上述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或申请开具的承兑汇票提供担(续)保。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根据子公司业务需要,合理安排使用。

    按母公司担保额度加上控股子公司原已对外提供的担保(按全额计算)在内,200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计担保总额22400万元,占公司2005年合并净资产的34.40%、合并总资产的13.30%。

    同意161,641,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该议案按照包含的子项,逐项表决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同意161,641,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修改章程附件《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意161,641,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修改章程附件《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意161,641,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修改章程附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意161,641,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方斌、王新颖两位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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