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以2004年末总股本282816991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 (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315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8月23日
    ●除权(除息)日:2005年8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8月2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5年6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5年6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200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200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82816991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含税),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本次分配普通股股利9,898,594.69元,剩余39,246,823.4元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8月23日(星期二)
    除权日(除息日):8月24日(星期三)
    红利发放日:8月26日(星期五)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5年8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持有流通股的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根据2005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代扣代缴现金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0.315元;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0.35元。
    2、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国有股、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具体实施办法:
    (1) 时间:2005年8月26日、29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
    (2) 地点: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宏杨新城建福大厦18层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
    (3) 办理领取红利需提供以下证件:股东帐户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企业开户银行及帐号。
    六、咨询方式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591)87617751
    传真:(0591)87527300
    咨询人:林国金、朱浙闽
    七、备查文件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