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 本次会议无现场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6月28日上午在福州市建福大厦十八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64895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3%,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64887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29%;流通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8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建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批准了《公司董事会2004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64895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批准了《公司监事会2004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64895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批准了《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及200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164895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批准了《公司2005年度信贷计划及资产抵押计划的议案》
    同意164895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计划母公司2005年度信贷规模在2004年末62487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到65000万元。经审议同意公司以部分自有资产用于银行贷款抵押,该部分资产净值合计429,303,175.12元(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其中:房屋建筑98,387,946.60元、机器设备224,590,084.64元、土地使用权 69,165,743.88元、兴业银行股权(投资成本)37,159,400.00元
    (五)审议批准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64895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4年度实现利润总额64,104,586.72元,净利润39,684,598.87元,根据公司章程,提取10%法定公积金4,444,450.21元(其中:子公司提取413,394.91元)、提取10%法定公益金4,444,450.21元(其中:子公司提取413,394.91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2,380,774.94元,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53,176,473.39元,拟分配如下:
    1、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元4,031,055.30元;
    2、以公司总股本2828169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十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红利9,898,594.69元。
    2004年未分配利润39,246,823.4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64895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续聘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64895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64895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164895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164895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该提案(非现场新增提案)系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其持有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转为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84770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3%)后于6月15日以函件方式提出。经审议表决,同意周国萍女士为公司董事。
    同意164895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方斌、李鸿两位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提出新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提出新提案的股东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