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94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股利2.20元(含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除权登记日为1994年12月2日, 凡该日收市时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票持有者,均享有现金股利权。
    二、除息基准日为1994年12月5日。
    三、社会个人股持股者现金红利的派发,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中央登 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办法执行,即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的“现金红利权”交易方 式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系统组织实施。具体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 的《现金红利权交易方式》。
    四、国家股、法人股持股单位持已开立的股票帐户、单位介绍信及领取人身份 证于1995年1月10日以后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分红手续。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 大道897号
    联系电话:0714-224971-474、471
    五、本次现金分红方案对本公司股本情况未有影响。
    
湖北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