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集团)持有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国家股9152.688万股。2001年5月8日,华新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1600万股质押给交通银行黄石支行,为其子公司华新红旗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公司)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相关公告刊登于2001年8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2002年11月18日,华新集团将红旗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据此,交通银行同意解除质押,并于2003年3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现华新集团重新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1600万股质押给交通银行黄石支行,为其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自2003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华新集团有限公司曾于2002年9月16日向中国工商银行黄石分行质押国家股2900万股,相关公告刊登于2002年9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两次质押国家股共计4500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3.7%。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