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 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所涉与武汉市武物建筑材料经贸公司诉讼一案的调解及 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1999年,本公司起诉的武汉市武物建筑材料经贸公司(武汉丹水池库),是一 家注册资本176万元、主要经营散装及袋装水泥的国有建材流通企业, 因其未能按 期偿还水泥销货欠款1200余万元而与本公司形成诉讼一案(案情进展情况在近3 年 年报及中报的重要事项中已披露)。该案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后, 下达了(1999)武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判定欠款为1200万元, 要求该 公司分期偿还。
    由于该公司未能按调解书履行,本公司又于2000年12月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并申请对该公司丹水池库土地使用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但因该公司缺乏偿还 能力,在强制执行阶段,仍未偿还这笔欠款。为保障本公司利益,经多次协商,最 终达成以债权置换资产与该公司合资组建散装水泥公司的协议。
    双方协议组建合资公司的方案是:本公司以债权1227.23万元(应收帐款 1200 万元,诉讼费136240元、执行费31040元、评估〈鉴定〉费105000 元)置换该公司 相应价值的资产作为投资,该公司以位于武汉市丹水池岔马路8 号经营水泥的资产 及土地使用权减去本公司置换相应价值后的资产作为投资,成立武汉建华散装水泥 有限公司,即用于投资的资产实系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
    上述资产经评估后的价值为3340 万元 , 但经武汉市国资部门以武国资办评( 2001)85号文核准,最终确定价值为3000万元,该等价值即为拟组建合资公司的投 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其中本公司投资1227.2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91%; 该公司 投资1772.7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9.09%。
    合资公司组建后,主要从事华新散装水泥在汉口地区的销售。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