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的规定,湖 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董事会的聘请,委托张粒、王建云律师出席公司200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新提案的提出、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于2001年6月 2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和其 他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公告中载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出席会议的 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秘书处查验出席证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计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计18350.988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88%。其中,A 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计10604.688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 .29%;B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计7746.3万股, 占公司总股 份的23.59%。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席李叶青先生当场宣布。 所有表决事项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粒王建云
    200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