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的规定,湖 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董事会的聘请,委派张粒、王建云律师出席公司2000 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 的提出、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集,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于2001年3月30 日刊登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和其它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公告中载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出席会议的方式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查验出席证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计 20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计18607.288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6.66%。其中,A股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计10832.088万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32 .98%;B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计7775.2万股, 占公司总股 份的23.6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 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由总监票人阮汉文先生当场宣布。所 有表决事项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粒 王建云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