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已于2005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根据2005年6月13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更正如下:
    原公告:社会公众股(下称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扣税后为人民币0.048元);境内上市外资股(下称B股)红利按2005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1:8.2765折算成美元支付,即每股美元0.007249元。
    现更正为:社会公众股(下称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扣税后为人民币0.054元);境内上市外资股(下称B股)红利按2005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1:8.2765折算成美元支付,即每股美元0.007249元。
    其他情况均与6月10日公告的一致,没有变化。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