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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1 证券简称:G华新 项目:公司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04-27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在本公司董事长陈木森先生的召集与主持下,于2005年4月26日在公司注册地湖北省黄石市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计10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计180,636,68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 %。其中,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计103,561,3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5%;B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计77,075,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5%;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共计77,115,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5 %;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共计103,520,8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5 %。上述股份登记结果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及记名投票表决,对有关事项作出了决议。现公告如下:

    一、通过2004年度董事会报告(表决结果:赞成180,636,6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赞成103,561,380 股、弃权0股、反对0股;B股赞成77,075,300股、弃权0股、反对0股;流通股赞成77,115,800股、弃权0股、反对0股;非流通股赞成103,520,880股、弃权0股、反对0股);

    二、通过2004年度监事会报告(表决结果:赞成180,636,6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赞成103,561,380 股、弃权0股、反对0股;B股赞成77,075,300股、弃权0股、反对0股;流通股赞成77,115,800股、弃权0股、反对0股;非流通股赞成103,520,880股、弃权0股、反对0股);

    三、通过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及200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赞成180,636,6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赞成103,561,380 股、弃权0股、反对0股;B股赞成77,075,300股、弃权0股、反对0股;流通股赞成77,115,800股、弃权0股、反对0股;非流通股赞成103,520,880股、弃权0股、反对0股);

    四、通过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赞成180,636,6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赞成103,561,380 股、弃权0股、反对0股;B股赞成77,075,300股、弃权0股、反对0股;流通股赞成77,115,800股、弃权0股、反对0股;非流通股赞成103,520,880股、弃权0股、反对0股);

    2004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50,350,484.01 元,合并后净利润为148,550,557.65 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15,035,048.40 元,提取10%法定公益金15,035,048.40元。截止2004年12月31日合并后可分配利润为153,300,873.10元。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以2004年末总股本32,840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含税),合计分配19,704,000元,余额全部转入未分配利润;200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红利发放的办法和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

    五、通过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180,636,6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赞成103,561,380 股、弃权0股、反对0股;B股赞成77,075,300股、弃权0股、反对0股;流通股赞成77,115,800股、弃权0股、反对0股;非流通股赞成103,520,880股、弃权0股、反对0股);

    六、通过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2005年,股东大会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国有限公司分别为公司2005年度国内、国际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表决结果:赞成180,636,68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其中,A股赞成103,561,380 股、弃权0股、反对0股;B股赞成77,075,300股、弃权0股、反对0股;流通股赞成77,115,800股、弃权0股、反对0股;非流通股赞成103,520,880股、弃权0股、反对0股)。

    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及议案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05年3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的相关公告。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彭和平、熊壮律师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见证意见。其见证意见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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