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0日,公司按相关审批程序,就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5000万元委托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为上海元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保方为上海博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期限自2003年6月10日至2004年6月9日,年利率为6.2076%。2003年8月12日《公司半年度报告》对该有关事项进行了披露。
    上海元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对上海元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施了财产保全。公司将尽一切努力催讨该款项,减少该委托贷款的风险。有关该事项的进展,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专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