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宁波海运股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高德毅先生、包新民先生为宁波海 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宁波海运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波 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 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 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 技 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 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26日于宁波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高德毅,作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 公开声明本人与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 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 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 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 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 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 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高德毅    2002年1月18日于上海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包新民,作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 公开声明本人与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 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 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 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 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 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 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 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包新民    2002年3月26日于宁
     包新民先生简历
    包新民先生,1970年12月出生于浙江东阳,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注 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中共党员。1993年6 月毕业于上海财经学院财政系税收专 业。历任浙江之江资产评估公司、宁波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现任宁波正源会 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执业标准委员会主任。
     黄敏辉先生简历
    黄敏辉先生,1965年3月出生于浙江宁波,大专学历、经济师、 研究生在读。 历任宁波海运(集团)总公司办公室秘书、总公司团委副书记,现任宁波海运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