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2001年5月30日召开的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 自筹资金1亿元人民币左右购置1艘6.5万吨级二手散装货轮用于更新1艘3.5 万吨级 老龄散装货轮的议案》和2001年11月1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的《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对“明州20”轮进行资产处置的议案》,公司于2001 年 11月1日与张家港市长顺拆船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签订了《废船买卖合同》,按国内废 钢船的市场价格,公司以955万元人民币将“明州20”轮出售给张家港市长顺拆船金 属回收有限公司。该轮已于11月10日完成船舶交接工作。“明州20”轮是1艘 1964 年6月建造的3.5万吨级散装货轮,已属交通部、国家经贸部、财政部交水发〖2001〗 151 号《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强制 报废船舶,该轮原值160078147.40元,截止2001年10月底,累计折旧140156885.16元, 净值19921262.24元,该项资产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88. 54万元(未经审计), 预计当年资产处置损失348.58万元。出售该轮所得款项用于公司船舶的更新改造。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