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30 日上午在宁 波市扬善路51号宁波金港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17人, 代表股份370591750 股, 占公司总股本511875000股的72.40 %, 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自筹资金1亿元人民币左右购置1艘6.5万吨级二手散装货轮 用于更新1艘3.5万吨级老龄散装货轮的议案》。根据交通部最近颁布的2001第2 号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水发〖2001〗74号《关于印发( 关于航运业结构调 整的意见)的通知》和交通部、国家经贸部、财政部交水发〖2001〗151《关于发布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 公司将逐步壮大运力规 模、改善运力结构和船队的船龄结构。为适应北仑电厂5台60 万千瓦机组全部建成 投产后,电煤消耗量有较大幅度增加而对电煤运力的需求随之增大需要; 而且为提 高电煤运输效益和电厂码头作业效率,保证电煤供应,电厂方面也希望我司有6.5 万 吨左右的船舶投入该线运输。为此,公司拟自筹资金 1亿元人民币左右从国外购置1 艘6.5万吨级二手散装货轮用于更新1艘3.5万吨级老龄散装货轮,船龄控制在16年左 右,经可行性论证,该项目年利润净额800万元人民币左右,投资回报率8%左右, 投资 回收期7年左右。(同意股数37059175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反对 股数0 股;弃权股数0 股)
    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陈农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 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及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