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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97 证券简称:G网新 项目:公司公告

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结果暨方案调整公告
2005-09-28 打印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9月29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05 年9月19日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至2005 年9月27日期间,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在公司董事会协助下,通过走访投资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热线电话、网上路演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1、关于对价安排数量的调整

    原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813,043,495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东支付98,868,534 股,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2.5股股票。”

    现调整为:“以公司总股本813,043,495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东支付110,732,760股,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2.8股股票。”

    2、关于第一大股东网新控股持有股份获得流通权后的交易或转让限制的承诺

    原方案为: “公司第一大股东网新控股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通过交易所减持股票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6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18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现调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网新控股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24个月内将不通过交易所减持股票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12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且挂牌出售的价格将不低于人民币4元。同时当浙大网新派发红股、转增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最低出售价格。”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浙大网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订,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方案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修订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修订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浙大网新董事会受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授权委托,在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意见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体对价数额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方案比修改前更加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浙大网新第一大股东浙江浙大网新信息控股有限公司对相关承诺事项所进行的补充与修改,有利于保护浙大网新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2、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经调整后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待浙大网新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实施。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1、自公司2005年9月19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以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方式与广大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在尊重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后,调整了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部分内容。本次方案调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方案,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进一步的让步,增加了对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

    3、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方案,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浙大网新信息控股有限公司延长了股份禁售期,同时明确承诺了减持价格,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一致同意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

    附件:

    1、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

    5、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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