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03年6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收到董事表决票十一票,实际收到董事有效表决票十一票,五名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会议之前将本次会议议案资料送至各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们对此议案均未提出异议。会议经表决,独立董事沈寅初同意;独立董事陈建根、章程反对;关联董事胡明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同意通过了《关于为扬州市中远房产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江苏省江都支行贷款18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金额为1800万元,担保期限为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扬州市中远房产有限公司第一、第三大股东宋光曙、海宁市中远房产有限公司为本次担保进行了反担保。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参股企业扬州市中远房产有限公司加快江都市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进度,有利于本公司的发展。
    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公司关联交易。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6月25日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6月25日以通迅方式召开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扬州市中远房产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江苏省江都支行贷款18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事项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以上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参股企业扬州市中远房产有限公司江都房地产项目的顺利进行,没有发现对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有损害;
    2、公司董事会成员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胡明回避表决,遵守了相关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的规定。
    以上关联交易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本人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沈寅初    2003年6月25日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6月25日以通迅方式召开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扬州市中远房产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江苏省江都支行贷款18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事项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以上关联交易虽然有利于公司参股的企业扬州市中远房产有限公司江都房地产项目的顺利进行,但扬州市中远房产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宋先生和第三股东没有同比例担保,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对等。宋先生和第三股东向公司出具的借款保证合同对其履约能力无法判断:
    本人从回避公司风险角度考虑,对该项议案表示反对意见。
    
独立董事:陈建根    2003年6月25日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为扬州市中远房产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江苏江都支行贷款1800万元提供担保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虽然海宁市中远房产有限公司和宋光曙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但由于宋光曙个人的资产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宋光曙的保证履行能力不能得以确定。因此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并未因此降低,且扬州中远房产项目的前景亦无法准确预测。基于此,本独立董事对此议案投反对票。
    
独立董事:章程    200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