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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项目:公司公告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05-17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于2005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五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2005年5月15日上午9时,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在云南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15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12万股,全部为非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人),没有流通股股东登记参会。参会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57.9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叶效良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8人出席了会议,证券事务代表刘露担任会议记录。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度报告》;

    (同意票5票,持有公司股份6912万股,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为非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人)持有;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董事会报告》;

    (同意票5票,持有公司股份6912万股,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为非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人)持有;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监事会报告》;

    (同意票5票,持有公司股份6912万股,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为非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人)持有;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5票,持有公司股份6912万股,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为非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人)持有;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5、《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度分配预案》:

    二○○四年度公司共实现净利润11,403,549.76元,按子公司净利润的10%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合并报表后反映数1,430,045.68元;按子公司净利润的5%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合并报表后反映数715,022.85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55,580,264.69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46,321,783.46元。公司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票5票,持有公司股份6912万股,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为非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人)持有;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6、《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提供中短期贷款担保的报告》,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向工行张家港保税区支行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半年。有关事项详细信息已刊载于2005年3月30日《上海证券报》)

    (同意票5票,持有公司股份6912万股,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为非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人)持有;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2005年继续聘请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会计报表审计机构,年度报酬为35万元。山东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五年。

    (同意票5票,持有公司股份6912万股,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为非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人)持有;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8、董事谢昆或先生的《辞职申请》:同意谢昆或先生因兼职太多,公务繁忙,难以履行董事职责,辞去本公司董事职务的申请。

    (同意票5票,持有公司股份6912万股,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为非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人)持有;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9、监事杨源先生的《辞职申请》:同意杨源先生因即将退休,辞去本公司监事职务的申请。

    (同意票5票,持有公司股份6912万股,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为非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人)持有;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伍志旭律师、李伟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也没有提案被否决或变更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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