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特制定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二、监事会设监事五名,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一名。
    三、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 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 验。
    四、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监事会每年至少检查公司、子公司财务一次,包含但不限于:
    1、资产负债情况、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现金流量情况;
    2、对外担保和抵押情况;
    3、与关联方之间有重大关联交易和资产转让情况;
    4、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向其他公司托管、承包、 租赁公司资产 的事项;
    5、托理财事项;
    6、对外重大合同的签定、履行情况;
    7、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8、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资产减值准备、主导产品成本、 主导产品销售的情 况、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
    9、财务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对董事、独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每年至少一次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昆明 特派员办事处报告。
    (三)当董事、独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会监督公司的关联交易, 如果关联交易方与公司大股东或董事有直接 利害关系,监事会可以建议委托一个独立的咨询机构审查交易,以获取公正意见来决 定是否批准该项交易,同时检查关联交易是否公正,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六、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 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一)监事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议事;
    (二)监事会会议召开由:
    1、占公司股份数的股东提议召开。
    2、有多于三次不同股东来函反映同一问题时。
    3、有两个以上监事提议召开。
    4、监事会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5、董事会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时。
    (三)监事会监事个人不得独立行使监事会的权利。
    (四)监事会行使职权(除列席董事会外)必须以决议方式行使职权。
    五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决议中需载明具体委托行使职权的事项、行使职权的时 间、被委托先例职权的监等内容。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必须提前十天通知董事会。
    八、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 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召开, 应公告说 明原因。
    九、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 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 监事代行其职权。
    十一、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需载明授权范围。
    十二、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或在全年的监事会议中未能亲 自出席一次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 换。
    十三、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一)监事会决议以一项一议,记名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二)监事会决议有保留意见的可在其决议文本的保留意见栏中填写,并签名。
    (三)监事会只能对载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如果表决没有通过,本次会议不再重新表决。
    十四、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二十年。
    十五、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六、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七、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十八、本条例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十九、本条例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