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5年6月16日获悉,公司第一大股东张家港保税区保税实业有限公司协议转让给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份2590万股(占总股本的21.72%),以及公司第三大股东张家港保税区开发总公司通过行政划转的方式划给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本公司国家股股份985.2万股(占总股本的8.26%)的事项,已于2005年6月6日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565号)。
    目前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批的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若上述股份转让、股份划转事项完成后,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成为本公司最大股东,控股股东,共持有本公司股份3575.2万股,占总股本的29.98%,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有关该次股份转让及股份行政划转的详细信息(本公司公告临2004-019、临2004-020)刊载于2004年12月28日及2004年12月30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