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第五届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5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出席会议董事8名;赵琳先生因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未出会议。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罗云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主席杨为民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罗伟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本公司在建设银行贷款的还本免息方案
    经中国建设银行建全签〖2003〗517号及建总核〖2003〗1733号文件批准,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同意减免表外利息批复三日内,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归还该行贷款13227万元本金及贷款还清前发生的除同意减免外的全部利息,中国建设银行减免表外利息5709.41万元。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批复,如果能按时归还该贷款本金,本公司帐面应付中国建设银行5709.41万元利息无需支付。
    2、审议并通过了本公司向宜宾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方案
    以本公司的473亩工业性用地土地使用权(经宜宾市地价评估事务所,宜市价估抵字〖2003〗第50号确认价值:11705.48万元)及部分设备(制浆蒸煮器1台,ASTHMA型,价值1560万元)作为抵押,向宜宾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7227万元人民币。本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后另行公告。
    3、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同意聘任李云川女士为本公司副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申请,同意刘灵伟先生辞去副总经理职务。
    李云川女士简历:
    李云川,女,38岁,工程师,大学本科文化。1983年8月从四川省轻工业学校制浆造纸专业毕业到宜宾纸业工作,历任宜宾纸业科研所工艺技术员、总工办技术员、总工办工程师、总工办副主任、技术中心副主任等职务,现任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技术中心主任。
    附:《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26日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5日下午召开第五届十八次董事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1.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刘灵伟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李云川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经审阅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57条、58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李云川女士的提名、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严廷林    邹宪君
    200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