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出席了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1年3月28日董事会决议;
    3、公司2001年3月28日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2001年3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5、公司编制的2000年年度报告;
    6、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1年3月28日董事会决议,公司关于召开200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 告及公司章程第43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2001年3月30 日以公告形 式刊登的关于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出席会议的公司国有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 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本所律师对个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和个 人身份证明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公司董事8人、监事5人、高级管理人员1人;
    2、截止2001年4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 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27人,代表股数72330251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68.69%;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
    三、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除了审议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外,单独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的第二大股东提出二项新提案,前述提案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逐项表决了董事会和股东提出的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 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张如积 律师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