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3年9月2日接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税务局转发的云地税二字〖2003〗67号文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玉溪市地方税务局上报2003年符合国家鼓励类企业认定的批复》),认定公司下属华宁分公司属国家鼓励类企业,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下属马龙事业部、沾益分公司及昆明马龙化工有限公司正在申请办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预计此税收调整公司将增加净利润约500万元左右。
    
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