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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马龙产业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马龙化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
2003-05-31 打印

    凯源律证字[2003]第036号

    致:云南马龙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凯源″)受云南马龙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马龙″)的委托,作为云南马龙整体收购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以下简称″资产购买″)事宜的特聘法律顾问,现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云南马龙本次资产购买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凯源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资产购买事宜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3.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4. 证监公司字 [2001] 105号《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5.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6.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7. 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凯源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云南马龙、沾益县经济贸易局及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资产购买的授权及批准

    本次资产购买已取得如下授权及批准:

    1. 凯源律师根据适当核查,本次资产购买,已取得了沾益县人民政府沾政复[2002]18号文《沾益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南曲靖磷酸盐化工厂实施整体重组的批复》的批准。

    2. 云南马龙于2002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股份公司自有资金收购沾益县属国有企业--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全部资产负债并提交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凯源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马龙化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各项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此外,凯源律师认为,关于本次资产购买协议的生效,还需取得下列批准:

    1.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资产购买交易的批准;

    2. 云南马龙股东大会对本次资产购买交易的批准;

    3.云南马龙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云南马龙本次资产购买后关于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变更登记。

    二、 本次资产购买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1、云南马龙

    云南马龙的法定名称为云南马龙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地址为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王家庄镇,法定代表人为夏蜀,公司证券代码为600792,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经营范围:黄磷、磷酸等磷化工产品,水泥等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云南马龙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401、402号″文批准,由原″云南马龙化工建材(集团)总公司″独家发起,于1996年12月18日整体改制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云南马龙的资产总额为15,459.49万元,净资产为7,073.06万元,总股本为5,100万股,其中第一大股东马龙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股份为国家股3,600万股,占云南马龙股权比例的70.60%。按照马龙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滇能控股于2001年12月27日签订的《国家股托管协议》,马龙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委托给滇能控股进行管理。

    凯源律师认为,云南马龙的设立已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云南马龙自发行上市后依法经历了历年的工商登记年检,云南马龙自成立日起至今合法存续,未发现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云南马龙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法交易,没有发现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停牌、摘牌的情形。

    2、沾益县经济贸易局

    沾益县经济贸易局系经沾益县人民政府授权、受托转让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的行政机关。

    经本所律师审查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认为,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系沾益县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其主管部门、沾益县财政局作为其产权登记机关的国有企业,在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存续期间,未发生产权变动情况。本所律师认为,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确为沾益县属国有企业。

    根据沾益县人民政府的书面授权文件及凯源的适当核查后认为,云南马龙、沾益县经济贸易局作为本次资产购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签订本次交易项下《收购协议》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资产购买的实质条件

    1、 收购协议

    云南马龙与沾益县经济贸易局已于2002年11月28日就本次资产购买交易签署了《收购协议》。该协议约定收购价格根据评估值及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现时的盈利能力,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全部收购款为360万元。上述协议对损益的分配、交割日后的经营管理和人员安排等内容作了严格规定,同时亦规定了交割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

    经适当核查,凯源律师认为上述《收购协议》的内容没有与中国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亦没有任何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命令或任何双方已签署的其他协议构成《收购协议》生效的障碍或使协议成为无效的可能性。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云南马龙股东大会通过后,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 资产评估报告

    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截止2002年9 月30日,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经评估的总资产为5946.16万元,总负债为5308.09万元,净资产为638.08万元,增值-298.28万元,增值率为-31.86 %。

    3、 审计报告

    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02年9月30日,账面总资产为56,799 ,516.09元,账面负债总额为47,385 ,414.31元,账面净资产为9,414,101.78元,账面应收款项总额为1,525,304.30元。

    4、 云南马龙在完成本次资产购买后的上市条件

    (1)本次资产购买完成后,云南马龙的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均不发生变动,未发现云南马龙在最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和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的情况;目前公司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1年修订本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2)云南马龙在完成本次资产购买交易后,直接持有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100%的权益。云南马龙的主营业务不变,且符合当前国家积极鼓励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及西部大开发等有关产业政策。

    (3)经云南马龙书面确认,截止2002年11月28日,持有云南马龙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基于以上事实,凯源律师认为,云南马龙不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形。

    5、 云南马龙完成本次资产购买后的持续经营能力

    云南马龙主营业务为黄磷、磷酸等磷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本次资产收购是公司壮大主营业务、做大磷化工产业的重要战略举措。

    凯源律师从经营资质、业务延续性、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人力资源四方面对本次交易后云南马龙的持续经营能力做出如下说明:

    经营资质:根据云南省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云许证字[2002]第013号文,云南马龙可以生产工业黄磷和磷酸产品;销售方面,云南马龙拥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进出口企业代码为5300291988687,可以经营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业务延续性:云南马龙主营业务为黄磷、磷酸等磷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01年生产黄磷9219吨。前次收购华宁腾龙磷业有限公司及玉溪锦坤磷业有限公司使公司黄磷生产能力增加2万吨,如果本次收购获准实施,云南马龙将增加黄磷生产能力9000万吨。因此,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壮大了云南马龙的主营业务,业务经营具有连续性。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云南马龙本次收购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后,将秉承前次资产收购的管理模式,设立分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大宗原材料供应由公司物资供应部统一采购,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原材料质量。产品由公司销售进出口部统一销售,有利于降低销售费用,增强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人力资源:云南马龙长期从事黄磷、磷酸等磷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拥有大量的生产技术人员及营销人员。收购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后,云南马龙将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原企业员工择优招聘,有利于公司吸收一批黄磷、磷酸等磷化工产品生产经营方面的专业人才,进行人力资源优化整合。

    依据以上分析,凯源律师认为,云南马龙在黄磷、磷酸等磷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领域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此次收购有利于提升云南马龙在黄磷、磷酸等磷化工领域的行业地位。

    6、 本次资产购买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安排

    (1) 根据本次交易双方于2002年11月28日签署的《收购协议》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的全部债务随其全部资产一起转移至云南马龙。

    (2)经凯源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云南马龙、沾益县经济贸易局、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已取得了其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云南省滇东电业局《关于债务转移的函》,同意该等债务转移至云南马龙的金额总计为2844.55万元,加上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收取职工的集资建房款153.84万元(冲减在建工程)、土地收益金569.55万元(因委估宗地为政府划拨用地,所以评估的土地收益金是经济目的实现后应交政府的金额,故在资产和负债中同时增加该项金额),尚有1740.15万元(占全部债务总额的32.78%)的债务转移工作需云南马龙落实。另外,根据云南滇能集团(控股)公司于2002年11月28日出具的《承诺函》,截止本次资产购买实际交割日,对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转移的债务,云南滇能集团(控股)公司向相关债权人提供担保。

    (3)根据本次资产购买交易双方于2002年11月28日签署的《收购协议》之相关规定,云南马龙自交割日的第二天起,随着资产负债的转移,业务的经营管理权和与业务有关的人员的聘用均由云南马龙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按市场化原则确定。根据沾益县人民政府沾政复[2002]18号文《沾益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南曲靖磷酸盐化工厂实施整体重组的批复》、沾益县经济贸易局沾经发[2003]5号文《沾益县经济贸易局关于云南曲靖磷酸盐化工厂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决定》的规定,沾益县经济贸易局对曲靖磷酸盐化工厂人员安置解决方案如下:对符合政策先养后退人员59人,一次性交清社保费147.5万元后办理先养后退手续;经职工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人员70人,每人发给一次性启动资金3000元,每满一年工龄发850元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091850元;经本人申请调整国有职工身份人员133人,每人按沾益县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终止原国有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经竞争上岗后,重新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共计资金214.73万元;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88.18万元;企业离休干部移交县相关部门管理,政治待遇与党政机关同类干部一致,离休费、医疗费等由相关部门承担;已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离休费、医疗费等和党政机关同类干部的差额部分由相关部门承担;需逐年支付的退休人员276人的丧葬费、抚恤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费用每年需6万元,在企业重组出让后税收增量的地方返还部分中支付。上述职工安置经费主要来自于出让企业资产所得收入(360万元)及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补助经费(100万元),不足部分由沾益县政府财政承担(99.595万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云南马龙与沾益县人民政府、沾益县经济贸易局上述债权债务的处理合法有效;沾益县经济贸易局作为云南曲靖市磷酸盐化工厂的出让方已按《收购协议》的约定、依照云南省和曲靖市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全面的、具体的人员安置方案,资金缺口部分由沾益县财政承担,且云南马龙在收购完成后可提供的就业岗位足以解决在岗人员的重新就业问题。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会产生损害债权人及相关人员利益的情形,前述债权债务及人员安排对本次交易的实施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7、 云南马龙与沾益县经济贸易局就本次资产购买达成初步意向后,双方签署了保密协议。云南马龙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和资产评估机构为本次资产购买提供服务;云南马龙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次资产购买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决议;云南马龙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资产购买交易是否有利于云南马龙和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了独立意见。云南马龙已履行了必要的报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凯源律师认为,云南马龙依照《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资产购买不存在损害云南马龙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至此,凯源律师认为,本次资产购买交易符合《通知》第四条的要求,已具备了实质条件。

    四、 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的基本情况

    1、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注册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花山松林;注册资本:1965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敏;企业性质:国有经济;主营业务:黄磷等磷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等;

    2、历史沿革:工厂于1989年建成投产,位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面临320国道,背倚贵昆铁路,交通便捷。两台黄磷电炉年生产能力为9000余吨。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沾益县的骨干国有企业。工厂主产品工业黄磷严格按国标(GB7816-98)一级品标准生产,产品纯度高、含砷含油量低。

    据凯源律师的适当核查,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部分资产尚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于2002年11月28日出具的函件,信达公司已知悉本次收购事宜,书面承诺支持云南马龙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收购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同意在该项购买获得批准后将原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全部1508.52万元债务转由云南马龙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同时解除编号分别为97001、97002、97003、97004、97005、97006、97024、97025、9808、9809、9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银行(贷款)抵押合同》。

    凯源律师认为,沾益县经济贸易局受托转让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及云南马龙整体受让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 完成本次资产购买后云南马龙的独立性

    根据云南马龙提供的资料,凯源律师对云南马龙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和机构方面独立的核查结果如下:

    1、云南马龙的总经理夏蜀兼任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云南马龙的副总经理邹立峰兼任滇东电业局副局长,公司财务总监鲜思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云南云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兼任总经理助理。

    鉴于云南马龙第一大股东马龙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3600万股委托给滇能控股管理,其中协议转让给滇能控股的1479万股股权转让尚需财政部批准,至今未完成股权转让工作,所以公司仍存在上述双重任职情况。根据云电控人[2002]01号文,公司副总经理毕宏斌不再兼任云南云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务。云南马龙公司还应尽快消除其他双重兼职情况。凯源律师认为,根据滇能控股作出的书面承诺,云南马龙能够最终消除管理层的双重兼职情况。

    2、 云南马龙是1996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 1996 401、402号″文批准,以原″云南马龙化工建材 集团 总公司″独家发起,整体改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部分土地证和商标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公司控股股东马龙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滇能控股于2001年12月27日签订了《国家股托管协议》,马龙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委托给滇能控股进行管理。公司新任管理层表示,将尽快办理土地证和商标的过户手续,解决历史遗留的不规范问题。

    3、云南马龙具有独立的财务部门,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云南马龙独立在银行开户,除财务总监在云南云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兼任总经理助理外,其它财务人员未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职,公司依法独立纳税,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4、云南马龙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和办公地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滇能控股完全分开,云南马龙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云南马龙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云南马龙设物资供应部、销售进出口部和生产技术部,对收购企业采用分公司管理方式,大宗原材料供应由公司物资供应部统一采购,产品由公司销售进出口部统一销售,在采购、生产、销售方面保持独立。

    6、云南马龙实际控制人滇能控股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股份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人员独立

    保证股份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全资附属企业之间双重任职;保证股份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完全独立。

    (2)保证股份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保证股份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保证股份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占用的情形;保证股份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3)保证股份公司的财务独立

    保证股份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保证股份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股份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共用一个银行帐户;保证股份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兼职;保证股份公司依法独立纳税;保证股份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干预股份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股份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股份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

    (5)保证股份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股份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股份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7、云南马龙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根据云南马龙提供的资料,经凯源律师核查,截止2002年10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包含应收马龙县人民政府346,000元、应收马龙县国资局2,115元,应收马龙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80,000元。

    经凯源律师核查:截至2002年10月30日,除上述的应收款项外,未发现云南马龙存在其他资金、资产被公司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况,也未发现云南马龙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凯源律师核查:截至2002年10月30日,未发现云南马龙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滇能控股或其关联方企业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现云南马龙为滇能控股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 完成本次资产购买后云南马龙的业务

    根据云南马龙提供资料,通过本次交易,云南马龙将购入与其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生产设施,有助于云南马龙实现低成本的快速扩张,实现规模化经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同时有利于公司形成磷电结合的成本领先优势,在黄磷产品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和壮大。

    基于上述事实,凯源律师认为,云南马龙本次收购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符合云南马龙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后,云南马龙与其第一大股东云南马龙县国资局、实际控制人滇能控股及其关联企业可能产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为:

    (1)公司第一大股东云南马龙县国资局收购的本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托管给本公司使用,期限至2004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以对托管资产的维护保养费抵减应支付给云南马龙县国资局的资产使用费。

    (2)公司于2002 年6 月20 日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云南滇能(集团)控股公司签署《供用电协议》,以过网方式销售电量,每千瓦时含税0.215 元,比原来每千瓦时价格含税0.303元降低0.088 元,根据天一审字(2002)第5-119号审计报告,该用电方式及价格的调整使云南马龙2002年上半年生产成本减少811万元。

    云南马龙实际控制人滇能控股承诺:在现时及将来与云南马龙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中,都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不会损害云南马龙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何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凯源律师认为,云南马龙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云南滇能(集团)控股公司之间在供电方面将发生持续性关联交易。云南马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1年修订本 》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马龙公司章程的要求,准确地执行披露、表决、审批等各项程序;云南滇能(集团)控股公司出具的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将保证云南马龙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

    2、同业竞争

    根据云南马龙提供的资料,公司前次资产收购后,滇能控股已将其下属的华宁腾龙磷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云南马龙,消除了云南马龙与其实际控制人滇能控股之间的同业竞争。

    云南马龙实际控制人滇能控股承诺: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云南马龙及其控股子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利用对云南马龙的潜在控股关系做出任何有损云南马龙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益或导致与云南马龙及其控股子公司形成业务竞争的决策。如果将来因为政策原因导致与云南马龙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保证将该竞争业务优先安排给云南马龙或其控股子公司经营。

    基于上述事实,凯源律师认为,滇能控股与云南马龙不构成同业竞争,滇能控股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将有助于保护云南马龙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本次资产购买涉及的资产

    1、云南马龙本次资产购买所涉及的整体资产的状况

    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资产出具了天一评报字(2002)第(5)-7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02年9月30日,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经评估后的总资产为5946.16856万元,负债为5308.086761万元,净资产为638.081799万元。

    2、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的资产包括:

    (1) 流动资产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经评估后的流动资产为1111.16894万元。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存货等。

    根据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的承诺及凯源的适当核查,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对上述流动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2)在建工程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拥有的在建工程经评估价值为134.0824万元,为职工集资建房。

    根据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的承诺以及凯源的适当核查,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对该等在建工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该等在建工程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3) 机器设备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拥有经评估后价值为958.149949万元的机器设备。

    根据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的承诺以及凯源的适当核查,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对其使用的机器设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4) 房屋

    根据沾益县房地产业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座落于沾益县花山镇土地证号为《沾国用(1998)字第1686号》土地范围内的房屋34784.03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14850.97平方米,砖混结构13986.03平方米,框架结构5947.03平方米)其产权属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所有,房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股份公司的重大收购行为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及股东大会通过后,将原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所有的房产办至股份公司名下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5) 土地使用权

    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在深化化国企改革过程中申请将其厂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方式,沾益县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10月10日出具了沾国土资复[2002]1号文件(《关于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给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的批复》),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据此已于2003年4月取得了沾国用(2003)字第00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核准后的土地面积为285473.33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方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整体收购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厂后,其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到股份公司名下不存在任何政策和法律上的障碍。

    此外,根据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与沾益县经济贸易局签订的《收购协议》,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的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动的,以交割日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余额为准。

    九、 重大合同及其他债项

    1、 经凯源律师核查,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经营规模较小,无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显著影响的重大合同。

    2、 据云南马龙和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出具的书面承诺以及凯源适当核查,云南马龙和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十、关于云南马龙收购华宁腾龙的全部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云南马龙、滇能控股及玉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说明,云南滇能(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滇能控股″)2001年1月20日与云南省玉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合同》,该合同约定云南滇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委托云南省玉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投资600万元,以云南省玉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出资设立华宁腾龙磷业有限责任公司。滇能控股又于2002年6月5日与云南省玉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签署《委托投资股权转回协议》,由云南省玉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将其代表滇能控股持有的华宁腾龙公司股权转划回滇能控股。凯源律师注意到:

    1、华宁腾龙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只有玉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一家股东出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但云南马龙收购华宁腾龙全部股权业已完成,华宁腾龙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完成工商注销手续,云南马龙另行成立华宁分公司接管原华宁腾龙磷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并负责经营原华宁腾龙的业务。凯源律师认为,华宁腾龙虽然在公司设立时不规范,注销时也未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但该公司确系滇能控股拥有,滇能控股转让华宁腾龙的全部股权及云南马龙收购华宁腾龙的全部股权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亦不存在因产权不清而导致的诉讼可能。

    2、华宁县磷化工建材集团公司因拖欠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费,将其拥有的7号、8号黄磷生产炉、辅助设备、生产用房屋及构筑物以物抵偿电费后,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滇能控股于2002年6月1日签订《关于华宁县磷化工建材集团公司以物抹电资产转让合同》,将前述资产转让给滇能控股。滇能控股于2002年6月15日将前述资产无偿捐赠给华宁腾龙磷业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凯源律师认为,华宁腾龙全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不存在法律问题。云南马龙收购华宁腾龙全部股权完成后,华宁腾龙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完成工商注销手续,云南马龙已全部接管原华宁腾龙磷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并负责经营原华宁腾龙的业务,故华宁腾龙磷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不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

    3、云南马龙收购华宁腾龙的全部股权的授权与批准

    (1)、2002年8月29日云南马龙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云南马龙部分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华宁腾龙的全部股权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议案。

    (2)、2002年10月8日云南马龙召开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云南马龙部分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华宁腾龙的全部股权的决议及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

    (3)、2002年8月16日云南滇能(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滇能″)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将委托投资的华宁腾龙的全部股权出让给云南马龙的决议。

    凯源律师注意到:

    (1)、云南马龙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一项议案涉及与公司控制人云南滇能的关联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董事长夏蜀、副董事长史云、董事李建群、赵杰、邹立峰、毕宏斌作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就该议案中云南马龙收购华宁腾龙全部股权的事项进行表决时予以回避。

    (2)、云南马龙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题涉及到关联交易,与会的非关联方股东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本项关联交易议案。

    凯源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方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各项议案、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4、云南马龙收购华宁腾龙的全部股权的实施经过及结果

    (1)、经凯源律师适当核查,根据云南滇能与云南马龙于2002年8月2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云南马龙已于2002年10月25日向云南滇能支付了购买华宁腾龙的全部股权的款项人民币1600万元。

    (2)、经凯源律师适当核查,云南马龙已按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天一评报字(2002)第(5)3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附的资产清单内容接收了华宁腾龙的全部资产,其中: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动产在动产所在地进行移交;原华宁腾龙磷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华宁县盘溪镇黑泥坡的地号为HDC-(9)-2的土地已过户到云南马龙名下,现云南马龙持有华宁县人民政府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颁发的证号为华国用(2002)字第4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房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之中。

    (3)、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资产收购实施过程中,交易各方履行了相关手续;华宁腾龙磷业有限责任公司业已完成工商注销工作,云南马龙设立的云南马龙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华宁分公司继续在华宁县盘溪镇黑泥坡从事黄磷、磷酸、饲料、磷酸氢钙等产品的生产,该分公司已于2002年9月12日取得玉溪市华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5304241000477《营业执照》。本所律师认为,除相关房产证应尽快办至云南马龙名下外,贵公司收购华宁腾龙及玉溪锦坤股权已全部完成。

    5、云南马龙关于收购华宁腾龙股权之信息披露

    (1)、云南马龙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临时)次会议及二届六次监事会决议、关于召开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载在2002年9月4日的《上海证券报》。

    (2)、云南马龙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刊载于2002年10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

    经凯源律师核查,云南马龙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况。

    十一、关于云南马龙收购玉溪锦坤的全部股权

    云南马龙收购玉溪锦坤的全部股权是指云南马龙用858万元收购刘夕玲等二十名自然人出资组建的云南玉溪锦坤磷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1、本次股权收购的授权与批准

    (1)、2002年8月29日云南马龙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云南马龙部分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玉溪锦坤的全部股权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议案。

    (2)、2002年10月8日云南马龙召开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云南马龙部分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玉溪锦坤的全部股权的决议。

    (3)、2002年8月20日玉溪锦坤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将玉溪锦坤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云南马龙的议案。

    (4)、2002年8月25日玉溪锦坤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将玉溪锦坤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云南马龙的决议。

    凯源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方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各项议案、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2、实施经过及结果

    (1)、经凯源律师适当核查,根据玉溪锦坤与云南马龙于2002年8月2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2002年9月9日签订《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协议》,云南马龙于2002年10月21日向玉溪锦坤支付购买股权款3,397,935.87元人民币,连同玉溪锦坤截止2002年9月9日的货币资金5,182,064.13元人民币,云南马龙已实际向玉溪锦坤支付购买全部股权款858万元人民币。

    (2)、经凯源律师适当核查,云南马龙已按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天一评报字(2002)第(5)4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附的资产清单内容接收了玉溪锦坤的全部资产。其中: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动产在动产所在地进行移交;原玉溪锦坤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华宁县盘溪镇黑泥坡的地号为HDC-(9)-1的土地已过户到云南马龙名下,现云南马龙持有华宁县人民政府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颁发的证号为华国用(2002)字第4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房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之中。

    3、云南马龙关于收购玉溪锦坤股权之信息披露

    (1)、云南马龙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临时)次会议及二届六次监事会决议、关于召开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载在2002年9月4日的《上海证券报》。

    (2)、云南马龙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刊载于2002年10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

    经凯源律师核查,云南马龙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况。

    十二、 公司章程

    经凯源适当核查,未发现云南马龙的公司章程中存在对本次资产购买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十三、 云南马龙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 组织机构

    云南马龙设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有2名独立董事。云南马龙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4名,董事会秘书1名。

    经凯源律师适当核查,云南马龙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 议事规则

    云南马龙制订了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亦有详尽的规定。

    经凯源律师适当核查,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四、税务

    1、 云南马龙

    根据云南马龙的书面承诺和凯源律师的适当核查,云南马龙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云南马龙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2、根据沾益县经济贸易局出具的书面承诺和凯源的适当核查,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除经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金″科目所示外,不存在偷税、漏税、抗税及其他被税务机关追缴以前所欠税款的可能。

    十五、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 云南马龙

    根据云南马龙的书面承诺和凯源的适当核查,云南马龙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云南马龙近三年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云南马龙的书面承诺和凯源的适当核查,云南马龙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云南马龙近三年不存在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

    根据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的书面承诺和凯源的适当核查,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近三年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的书面承诺和凯源的适当核查,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近三年不存在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 根据云南马龙的书面承诺和凯源适当核查,云南马龙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 根据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的书面承诺和凯源适当核查,云南省曲靖磷酸盐化工厂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十七、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凯源参与了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的编制与讨论,并已审阅了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凯源还着重审阅了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凯源律师认为,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八、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 本次资产购买的信息披露

    云南马龙于2002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就本次资产购买事宜形成了决议。云南马龙已于2002年11月28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拟于2002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凯源律师认为,云南马龙已按照《通知》、《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完成本次资产购买,还需履行如下手续:

    (1)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资产购买的批准;

    (2)云南马龙股东大会对本次资产购买的批准;

    (3)云南马龙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云南马龙本次资产购买后关于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变更登记;

    3、 根据云南马龙和沾益县经济贸易局的承诺及凯源的适当核查,未发现有关本次资产购买交易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等内容。

    4、 对各中介机构及报告签字人的执业资格的鉴证

    经凯源适当核查验证,担任云南马龙本次资产购买的财务顾问--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业务资格和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经凯源适当核查验证,担任云南马龙本次资产购买的资产评估机构--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资产评估报告签字人具有财政部批准的资产评估资格。

    经凯源适当核查验证,担任云南马龙本次资产购买的财务审计机构--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报告签字人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十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凯源律师认为,本次资产购买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资产购买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崇文(签字)

    陈 林(签字)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0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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