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云南马龙化建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3月30日上午10时在公司办公楼四楼大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3600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1000000股的70.59%。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蜀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600300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代表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600300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代表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关于《公司2002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600300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代表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关于《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600300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代表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关于《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天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2年实现利润为1091.6万元,公司股东权益达到10115.9万元,比上年增加43.02%3,资本公积9108万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1〕16号”文件(《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公司以2002年实现的利润10,916,016.08元、盈余公积327,330.35元、拔款形成的资本公积318,960.00元、其他形成的资本公积7,738,889.38元、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32,863,430.96元,合计52,164,626.77元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52,164,626.77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600300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代表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1〕16号”文件(《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在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后,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50,159,236.25元,其中股本溢价公积39,134,841.41元,股权投资准备资本公积11,024,394.84元。公司拟以2002年度股份总数5100万股为基数,用股本溢价资本公积实施每10股转增5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转增后公司股份总数为7650万股,资本公积余额为24,659,236.25元,占转增后股本的32.23%。其中股本溢价公积13,634,841.41元,股权投资准备资本公积11,024,394.84元,每股净资产为1.3223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600300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代表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关于续聘天一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3年度和200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600300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代表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关于公司名称更改为“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600300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同意票代表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公司更名为“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以2002年度股份总数5100万股为基数实施每10股转增5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对公司章程相应作如下修改:
    (1)原章程名称“云南马龙化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为“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原章程第四条中“公司名称:云南马龙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修改为“公司名称: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原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00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650万元”。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3600300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代表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名称变更和股本转增工作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手续。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何植松律师到会进行法律见证,该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云南马龙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