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沪瑛明律证字第05-20号MO
    致:云南马龙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 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 受公司董事会的聘请,委派陈军律师出席于2002年5月20日上午在云南省马龙县王家 庄镇公司办公大楼四楼大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等问题进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公 司已承诺和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基于以上所述,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统称“会议公告”),均刊登在2002年4月 16日的《上海证券报》第31版。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 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和其它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载明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 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和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证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三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600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0.5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 意见、公司章程和会议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题进行了审议, 并采用记名表决方式逐 项进行了表决, 其中在对第九项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及第十二项改选公司监事 的议案进行表决时,系对每一候选人逐项表决。 表决票由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负责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所有表决事项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 表的表决权的一致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 全体董事签名,并由记录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军
    200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