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金通公司字[2003]024号
    致: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刘凤良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