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于2001年4月25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公司修改公司《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 技术开发服务协议》《产品委托加工协议》和《综合服务协议》进行了讨论和表决, 并一致通过了该决议。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我们对上述行为作出以下申明:
    一、对本次修改公司《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技术开发服务协议》、《 产品委托加工协议》和《综合服务协议》,我们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和《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对本次修改公司《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技术开发服务协议》、《 产品委托加工协议》和《综合服务协议》,严格遵循“三公”原则,不损害中小股东 的利益。
    三、本次修改公司《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技术开发服务协议》、《产 品委托加工协议》和《综合服务协议》, 有利于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 易,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有效保护了公司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长远发展。
    四、我们对上述申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董事签名:    章建辉 刘振文 田大文 程军 童云从 任同申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