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近期本公司收到的民事裁定书。
    1、关于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一案,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字第040-1号,因本公司未履行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083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裁定扣押本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东区办公楼五楼办公室各种工艺品肆拾捌件等物品。
    本案件执行通知书已于2004年7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关于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字第041-1号,因本公司未履行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115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裁定查封本公司位于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惠家斜村蓝国用(2001)字第0315、0316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1000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设备。
    本案件执行通知书已于2004年7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三、由于我公司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就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立案调查,并且我公司也正在进行自查,我公司将根据调查及自查的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相关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