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近期本公司收到尚未开庭审理的法律文书。
    1、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昌北支行诉本公司子公司南昌达尔曼饰品制造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一案,原告要求南昌达尔曼饰品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72万元。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尚未开庭。
    2、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韩森寨支行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宗林借款担保一案,原告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71.83万元。西安海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许宗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尚未开庭。
    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韩森寨支行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麦达矿产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许宗林借款担保一案,原告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陕西麦达矿产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和许宗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尚未开庭。
    上述案件共涉及金额5,374.55万元人民币。
    二、近期本公司收到的民事裁定书。
    1、关于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一案,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字第45-1号,因本公司未履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45号所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裁定查封、扣押本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新城科技园5.766亩土地使用权及19780平方米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证:西高科技园用(99)字第37678号)的财产,已被查封财产交由本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也不得设定他项权利。
    本案件民事判决书已于2004年7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关于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一案,收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法执字第1035号,因本公司未履行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4)新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裁定查封本公司珠宝生产线两条。
    本案件民事判决书已于2004年7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三、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正在会同聘请的法律顾问积极予以应对。
    四、因目前众多法律诉讼所形成的资产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状况,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已无法正常维持。
    五、由于我公司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就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立案调查,并且我公司也正在进行自查,我公司将根据调查及自查的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相关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