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期本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存在如下法律事项:
    一、目前公司已收到的支付令
    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西安办事处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诉西安翠宝实业集团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作出的支付令(2004)新民督字93号,要求西安翠宝实业集团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873919元及支付令申请费100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钟楼支行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诉西安海尔森宝石材料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0日作出的支付令(2004)雁民二督字第054号,要求西安海尔森宝石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085179.43元及美金67.5万美元、利息3839.06美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目前公司已收到的民事判决书
    1、光大银行深圳华丽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深圳达尔曼投资公司偿还借款及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8号,要求深圳达尔曼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尚欠利息。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04)新民初字第937号,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00万元,并支付诉讼费40010元。
    3、谢孝勤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西安达尔曼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毛春峰供货合同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5日作出民事裁决书(2004)新民初字第1576号,要求西安达尔曼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580元、案件受理费4772元。
    4、陕西亿隆达科工贸有限公司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供货合同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5日作出民事裁决书(2004)新民初字第1572号,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还清货款92910.01元及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
    三、目前公司已收到的执行通知书
    1、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的执行通知书(2004)西执证字第100号,根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3)西碑证经字第1205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71936元。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的执行通知书(2004)西执证字第102号,根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3)西碑证经字第1204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80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271761元。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的执行通知书(2004)西执证字第99号,根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3)西碑证经字第1203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4万元,案件执行费58540元。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的执行通知书(2004)西执证字第101号,根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3)西碑证经字第1202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万元,利息142215.00元,案件执行费58454元。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44号,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3)陕证执字第118号执行证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00万元,利息及罚息1457625.80元、申请执行费415000元。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45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申请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00万元、利息及罚息271万元、申请执行费410000元。
    7、中国银行临潼区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49号,根据西安市公证处(2004)西临证经字第167号执行证书,要求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3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30.5万元、申请执行费203000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目前公司已收到的尚未开庭审理的法律文书。
    1、西安市新城法院于2004年6月23日受理了西安新城太华建筑装饰工程处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3.83万元。法院尚未开庭。
    2、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瓦子角支行诉南昌达尔曼饰品制造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原告要求南昌达尔曼饰品制造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74239元。尚未开庭。
    以上一至四项共涉及金额20810.69万元人民币和尚欠利息及67.88万美元。
    五、本公司近期发生银行存单偿还贷款事项如下: 单 位:万元
质押银行 存单 金额 还贷时间 还贷单位 备注 所属 交通银行西安 西安达尔曼实业 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 分行东关支行 达尔曼 2000 2004.6.1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2000万元贷款作全额质 押,2004年6月1日银行扣除。 交通银行西安 西安达尔曼实业 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 分行东关支行 达尔曼 3000 2004.1.29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还承兑。 光大银行西安 西安达尔曼实业 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 分行南郊支行 达尔曼 5485 2004.6.14 股份有限公司 司5485万元贷款作全额质押, 2004年6月14日银行扣除。 光大银行西安 西安达尔曼实业 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 分行南郊支行 达尔曼 2061 2004.5.25 股份有限公司 司2061万元贷款作全额质押, 2004 年5月25日银行扣除。 光大银行西安 西安达福工贸有 为西安达福工贸有限公司贷款 分行南郊支行 达尔曼 2400 2004.5.11 限公司 2400万元作全额质押,2004年 5月11日银行扣除。 光大银行西安 西安达福工贸有 为西安达福工贸有限公司1000 分行南郊支行 达尔曼 1000 2004.6.14 限公司 万元贷款作全额质押,2004年 6月14日银行扣除。 光大银行西安 西安拓普森传感 为西安拓普森传感器有限公 分行南郊支行 达尔曼 1000 2004.6.14 器有限公司 司1000万元贷款作全额质押, 2004年6月14银行扣除。 光大银行西安 西安达福工贸有 为西安达福工贸有限公司1500 分行南郊支行 达尔曼 1500 2004.3.1 限公司 万元贷款作全额质押,2004年 3月1日银行扣除。 光大银行西安 西安达尔曼罗莎 为西安达尔曼罗莎新型建材有 分行南郊支行 达尔曼 1500 2004.3.1 新型建材有限公 限公司1500万元贷款作全额质 司 押,2004年3月1日银行扣除。 光大银行西安 西安拓普森传感 为西安拓普森传感器有限公司 分行南郊支行 达尔曼 1000 2004.3.1 器有限公司 1000万元贷款作全额质押, 2004年3月1日银行扣除。 招行银行西安 西安达福工贸 为西安达福工贸有限公司3000 分行城南支行 达尔曼 3000 2004.3.19 有限公司 万元贷款作全额质押,2004年 3月19日银行扣除。 招行银行西安 西安达福工贸 为西安达福工贸有限公司 分行城南支行 达尔曼 17000 2004.3.31 有限公司 17000万元贷款作全额质押, 2004年3月31日银行扣除。 合计 40946
    六、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正在会同聘请的法律顾问积极予以应对。
    七、由于我公司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就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立案调查,并且我公司也正在进行自查,我公司将根据调查及自查的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相关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