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通知,称本公司第四大股东新疆祥和投资有限公司因与金新信托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二初字第91-1号),同时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新疆祥和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65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76%)予以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4年6月28日至2005年6月28日止。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