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得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所持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8.68%),以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000万股的质押担保(此项事宜刊登在2001年11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质押期限自2001年11月2日至2002年11月2日)已解除质押。现该公司重新进行质押,质权人为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罗湖支行,质押期限自2003年3月28日至2004年3月28日止。截止本次质押,该公司已累计提供出质6220万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额的75.67%。上述股权质押事宜已于2003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