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得知本公司第二大股东西安新城农工商总公司(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980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6.91%)将质押给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的本公司法人股1980万股(此项事宜刊登在2001年3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于2002年11月13日提前解除质押,并于同日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855万股作为质押担保,质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丽路支行。质押期限自2002年11月13日至2003年12月13日止。本次质押份额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额的93.69%。上述股权质押事宜已于2002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