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鼎新作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声明如下:
    1、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已具备规定的独立性,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2、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情况均已向公司董事 会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3、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 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人确信并确保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作出独 立判断,而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4、本人将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5、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 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人确信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 或误导成份,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声明人:李鼎新    声明地点:西安
    声明时间:200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