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公司收到如下法律文书:
    1、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洪中执字第190-196号,因南昌达尔曼饰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瓦子角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昌北支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04)洪民二初字第88号、(2004)洪民二初字第98号,要求南昌达尔曼饰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偿还两家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500万元及相关利息。因南昌达尔曼饰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偿债义务,法院查封了该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大道217号附3号、面积为43.46亩(28974.42平方米)、证号为洪土国用登红2004第024号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8000余平方米)。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上述查封资产总价格为人民币2070万元。因上述查封土地属历史遗留国有划拨土地,又地处市政建设规划征用、拆迁的范畴,无法亦无人竞买。法院经征得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意,以评估价2070万元将上述查封的土地及附着物作价转让给南昌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红谷滩新区管委会,以作为城建规划用途;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安置被执行人员工,其余用于偿还两申请执行人债务。
    2、西安市未央区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6.189万元。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2005)新民督字第17号,要求我公司偿还上述货款。
    3、公司收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新法执字第2169-1号,因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借款未予偿还,法院查封了我公司所属的两条珠宝生产线及附属设备。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上述查封资产总价格为人民币3631.1万元。因无人竞买而三次流拍,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同意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2469.15万元接受拍卖财产。现法院裁定如下:将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西安市唐延路原达尔曼大楼内二、三层的两条珠宝生产线及附属设备以拍卖保留价2469.15万,交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抵偿债务。
    4、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05)陕民二初字第1号,要求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0.1万元及相关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西安秦骊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2005)陕执一提字第38号,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