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公司收到如下法律文书:
    一、公司近期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民字第45-6号,因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科技产业园内的达尔曼大厦配套工程房地产,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上述查封资产总价格为人民币4581.21万元。2004年10月12日法院以评估价下浮15%,即3894.0285万元作为拍卖保留价拍卖上述资产,因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底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向法院书面申请愿意用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财产以拍卖未成的保留价3894.0285万元抵债。对于剩余债务297.1515万元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现法院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科技产业园内的达尔曼大厦配套房地产5.766亩土地使用权和19780平方米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西高科技国用(99)字第37674号)的查封;
    2、将上述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抵偿债务(抵偿债务金额为3894.0285万元);
    3、对剩余债务297.1515万元,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发放(2004)陕执一债字第45号债权凭证;
    4、(2004)陕执一民字第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西安市新城区金花落信用社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翠宝首饰集团、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2004年12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陕执一公字第88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安翠宝首饰集团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250万元及利息1825.48万元,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陕西鸿沣实业有限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月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执民字第02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34.45万元。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