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悉:
    1、本公司第三大股东西安市新城区生产资金管理所因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丽路支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4]深中法立裁字第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西安市新城区生产资金管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69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90%),冻结期限从2005年1月11日至2005年7月10日止。
    2、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因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丽路支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4]深中法立裁字第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287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1%)予以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5年1月11日至2005年7月10日止。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