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和第14.1.7条的规定,本所决定自2005年1月10日起暂停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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