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19-38号,因公司与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唐延路34.915亩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附着物,经评估后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上述资产。此拍卖已于2004年12月19日进行(见2004年12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西安绕城高速公路生态林带建设管理局以4780万元的最高应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4.915亩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西高科技国用(2002)字第31332号)及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查封;
    二、上述房地产和地上附着物归买受人西安绕城高速公路生态林带管理局所有,买受人西安绕城高速公路生态林带管理局应持本裁定书到西安高新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