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法意(2001)字第(042)号
    致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京都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刘志忠律师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其召开通知已于2001年3月30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公告.通知中包括开会时间、地点、议题、 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等事项.
    2001年5月18日上午10时公司2000 年度股东大会依前述会议通知在西安翠宝花 园度假村会议楼如期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经本所律师查验, 上述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 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监票和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志忠    20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