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通知,称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因与西部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01]新经初字第887 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335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1.69%)予以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4 年10 月25 日至2005 年4 月25 日止。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