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04年10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10人,实到5人,委托1人,许宗林、杨西安、林娣、王淑琴董事缺席。部分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与我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等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04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查封了我公司位于西安唐延路23276.8平方米土地及地上16120平方米建筑物和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74584平方米土地及地上22287.9平方米建筑物两宗房地产,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定评估后,拟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上述资产。为尽量避免上述债权人资产不因拍卖形成大的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的规定,经省高院(2004)陕执一公字第19-30号复函准许,公司董事会同意在省高院的监督下,全权委托公司经营层对前述资产自行变卖,并邀请公司专家监事和独立董事代表共同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