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2004年9月10日做出《关于给予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许宗林公开谴责的决定》(上证上字【2004】137号),针对本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6.7、4.1、4.4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董事长许宗林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12.1、12.2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本公司和董事长许宗林予以公开谴责。
    本公司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上述规定,为此,本公司向广大投资者郑重致歉。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