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违规事项:
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6.7、4.1、4.4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许宗林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未能如期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1、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许宗林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九月十日